E. 利润税

利润税 Tax on Income


纳税人有义务每年申报利润税(Tax on Income),不论当年享有盈利或蒙受亏损。

当财政年度结束后,纳税人须在三个月内向税务局申报利润税:如,财政年度于9月30日截止,申报期限将为12月31日;如,财政年度于12月31日截止,最后期限为下一年3月31日。

在申报利润税时,纳税人须根据柬埔寨国家税务总局编制的申报表(共16页)呈报财务资料,包括资产负债表、损益表、固定资产清单、折旧表、准备金表、脱售固定资产利润表。若财政年度出现关连方交易,纳税人须填报附加表一(Annex 1),即“关连方交易清单”。

利润税率一般为20%。

在柬埔寨税法下,企业亏损结余期限为5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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